民主政治的本質與精神,每個國民獨立自主與平等,除非得到多數的同意與授權,否則任何人的意見與權力,都不能凌駕於其他人之上。任何人的意見,只能透過合法的表達與訴求過程,尋求多數人的同意與接受。
在民主國家與民主社會裡,任何人或任何團體、任何職業都沒有特權,當然包括學生個人與學生團體。
民主的可貴在於其「過程」與決定事情的「體系」,要實行民主,先要經過多數人同意的「過程」,建立一套共同決定事情的「體系」。第一個「過程」就是訂定憲法,定出來的憲法就是基本的「體系」。只要憲法是經多數人同意訂定的,任何個人或少數人都不能否定它或凌駕它。但憲法是可以修改的,修改當然要經過法定的多數人,任何個人或少數人對憲法有意見,只能透過訴求或影響形成為多數意見,經過一定的過程加以修改,在修改之前,任何人都必須接受。
同樣的,民主國家的任何公共決定,包括法律的制訂、政策的決定或公共的選舉,只要來自憲法的規定,過程沒有違法或公共認定的瑕疵,其結果,全民都必須接受與尊重。這就是民主國家或民主社會中,「少數服從多數」的基本精神與鐵定法則。民主是要接受一切合法過程與體系產生出來的任何結果,民主國家與民主社會,任何人都不應該挑戰經過民主過程與體系所產生出來的結果。如果「過程」與「體系」本身有問題,則要經過民主的過程去尋求改變,而不是直接挑戰「結果」。
例如,民主國家的選舉,除非能證明選舉的過程違法或有嚴重瑕疵,否則選舉的結果,不論誰輸誰贏或輸贏的差距有多大,都是「民主的」、「合理的」、與「公平的」,任何人都不應該否定或挑戰其「結果」。所以民主國家的選舉,只要過程沒有問題,即使選出來的結果是「一黨獨大」,甚至是「一黨獨攬」,那也是民主的與正常的。台灣居然有人把「一黨獨大」當作不民主,但講的似乎不是選舉的過程,而是指選舉的結果。這實在是台灣實行民主政治,最大的「無知」與傷害。
同樣的,任何法律,只要經過法定的過程訂定的(所謂法定的過程,就是人民選擇民意代表,民意代表依法定的程序,多數表決訂定的),任何人都不該否定它或挑戰它。當然,憲法及任何法律,都可以被修訂,但修訂的過程必須是上述的民主過程。在這過程裡面,任何人或任何團體都沒有特權。
任何團體,包括學生,對民主程序產生的憲法、法律、或選舉結果,都不容許憑個人或少數團體的意見,隨意加以挑戰與抗拒。如有任何不同意見,都應該透過民主的「過程」與「體系」去表達或達成,否則都屬於特權行為。在這表達的過程當中,所有的國民都是平等的,「聲音都是一樣大的」。媒體或社會大眾對學生的「聲音」,特別重視,都是一種「特權」。同樣的,任何政黨、民意代表、或政府官員,對學生的抗議或表達意見之行為,特別加以「重視」、或「禮遇」,也都可以說是一種反民主的特權心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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